有几个渔民走了过来向采编人员诉苦,他们是这里的水产养殖户。
采编:“请问你们什么时候发现这里受到污染的?”
养殖户:“大概是七天前吧,早上起来看见这附近的海面都是黑色的,过去一看,塘里养殖的鱼和虾全部都死了,吊养的生蚝也已经死了。”
采编:“你们这儿以前有过这种现象吗?”
养殖户:“这几年来,附近工业园有工厂经常偷排污水,有些经过处理,有些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出来了。工业园偷排污水年年都有,但是今年特别严重,污染了这整片海域。”
采编:“你们知道是什么原因造成此次严重污染呢?”
养殖户:“知道,就是那间湛江市骏鑫化工有限公司(养殖户手指骏鑫化工有限公司的方向)在偷排污水。”
采编:“你们到区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投诉过吗?”
养殖户:“当然有啦,但是一直都是没有下文?”
采编:“你们有没有去过骏鑫公司讨个说法?”
养殖户:“当然有啦,只是我们村民每次在厂门口,都被身份不明的人给挡了回来。投诉了不少次,但是一直都没解决问题。”
采编:“受到影响的海域面积有多大?”
养殖户:“大概有三千多亩的养虾场,还不包括养殖生蚝的,影响的大约有好几万人啊!我们这里出产的生蚝是全湛江最好的,也是最贵的,你看现在都成什么样子了?你说我们损失有多大呢?”
采编:“你们现在的想法是什么呢?
养殖户:“当然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采编人员将要离开石门桥的时候,突然有一位养殖户慨叹:“海水污染几十里,两岸农民苦连天!这日子我们怎么过得下去?”
骏鑫化工有限公司恶意偷排污水 湛江环保局曾“下通知”整改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人证实,骏鑫化工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偷排污水问题。
2012年3月7日,湛江市环保局以湛环限改字[2012]18号文件向骏鑫化工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擅自开工建设的木薯清洗项目,并于4月1日前补办即将到期的环境保护等有关手续。
3月20日,湛江市环保局再次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骏鑫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口排放的废水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监测,污染物严重超标,污染附近海洋环境,要求该公司实现废水零排放,不得排放污水,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
3月21日中午,黄略镇坪石、白沙村民集体要求工业园排污企业赔偿鱼虾损失,曾一度导致325国道石门桥路段交通阻塞。3月22日深夜,湛江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分局局长杨伟波率人将该排污口用砖块封住。
几经周折,终于进入骏鑫化工有限公司。
3月24日早上,采编人员想进厂区了解情况,打电话给环保局办公室主任,他叫我们联系一位吴姓先生 ,联系上吴先生后,吴先生称现在他不管这事,叫采编人员联系坡头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应明,我们联系到了李应明副部长,他答应安排采编人员进去厂里了解情况。
在李应明副部长安排下,骏鑫化工有限公司派人接我们进入厂区,骏鑫化工有限公司主要领导避而不见,仅派出一位苏姓助理接待我们。据苏姓助理介绍,该公司于2003年作为产业转移项目引进来,至今已经有七、八年时间。随后向我们解释他们那个排污口只是用来排放生活污水的,他们公司已经做到“零排放”。当我们提及湛江环保局数次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时,苏助理无言以对。苏助理只是敷衍性向我们出示了一份关于环保有关问题整改的复函的复印件,其他未作任何说明。
在我们即将离开之际,令人费解的是湛江市坡头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应明却将我们拦在骏鑫公司内不让离开,说是要查验我们的证件,同时指使一名不明身份人员对我们乘坐的车辆进行录像。这种情形不由得令人生疑:这是故意为难我们呢还是替湛江市骏鑫化工有限公司遮掩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保障民权,其实就是保障公众作为城市和乡村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今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再次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渎职失职和执法腐败等行为”。
显然,就湛江市骏鑫化工有限公司擅排污水造成大面积海域污染事件而言,且不说媒体有无知情权和监督权,即便是当地的老百姓也有法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石门桥大面积海域遭受污染有目共睹,事实清楚,肇事企业恶意排放污水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宣传部门大可不必对污染事件遮遮掩掩,怎样尽快处理和彻底解决污染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其他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莫翠珠、林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