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拖着“黑尾巴”的“黄标”机动车将不能随意地穿行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了,只能在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内行驶了。贴有“绿标”的机动车则能一路畅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的通告》中要求,凡在乌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都应当在今年9月15日前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乌市在用机动车所有者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凭机动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如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无法取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也不得上路行驶。今后,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配合市环保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拒绝抽检和抽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都将由乌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不过,乌市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此外,市政市容车、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也暂不限行。
据悉,目前乌鲁木齐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7万辆,机动车尾气,尤其以柴油为燃料的机动车辆造成的尾气污染,直接影响全市大气环境和人民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