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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5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1-09-06 15:20:01

 

2006年首次对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统计,新疆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10万吨,其中利用和处置量均不到20%,大部分为堆存,不符合环保要求。结合实际,我区制定出台《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牘,自51日起实施,《办法》的实施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57新疆日报连线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请他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连线嘉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 

《办法》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补充细化

主持人:我区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嘉宾:固体废物是污染环境的重要因素,预防、减少和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是保护环境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垃圾均作出了规定,对危险废物也作出了特别规定。从操作层面上,我区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对上述法予以补充细化。去年,自治区环保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起草了《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出补充细化性规定。今年18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如何认定

主持人:《办法》所指的危险废物具体指什么? 

嘉宾:鉴于目前国家在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医疗废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本办法只将危险废物作调整,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别危险废物标准认定的,并向社会公布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六项措施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主持人:《办法》规定了哪些防治措施?

嘉宾:《办法》主要规定了6项防治措施:一、对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原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复;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以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登记制度;四、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和处置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能力、条件的,应当选择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市)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公众上缴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确定的,处置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州、市(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移出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商接受地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经批准转移的,转移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区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同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3日前报告批准转移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的当日,将转移情况通知接受地的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沿途经过区域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所在地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违法单位最高罚3万元

主持人:对随便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怎样处罚? 

嘉宾:对侵占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焚烧炉、填埋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者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采用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未设立填埋场地识别标志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过程中有不作为行为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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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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